歐盟法院裁定:可轉售已下載遊戲
歐盟法院判決,消費者可以合法轉售先前購買和下載的遊戲和軟件,即使存在最終用戶許可協議 (EULA)。讓我們進一步了解詳情。
歐盟法院批準轉售可下載遊戲
版權耗盡原則及版權界限
歐盟法院宣布,消費者可以合法轉售先前購買並玩過的可下載遊戲和軟件。這一決定源於軟件經銷商 UsedSoft 與開發商 Oracle 在德國法院之間的一場法律訴訟。
法院確立的原則是發行權的耗盡(版權耗盡原則₁)。這意味著,當版權持有人出售一份副本並授予客戶無限期使用該副本的權利時,發行權即告耗盡,允許轉售。
這一決定適用於歐盟成員國的消費者,涵蓋通過 Steam、GOG 和 Epic Games 等平台獲得的遊戲。最初的購買者有權出售遊戲許可證,允許其他人(“買方”)從發行商的網站下載遊戲。
判決書寫道:“一項許可協議賦予客戶無限期使用該副本的權利,該權利持有人將該副本出售給客戶,從而耗盡其獨家發行權……因此,即使許可協議禁止進一步轉讓,權利持有人也不能再反對轉售該副本。”
實際上,流程可能如下:最初的買方提供遊戲許可證的代碼,在出售/轉售時放棄訪問權限。然而,缺乏明確的市場或此類交易係統會帶來複雜性,並且仍然遺留許多問題。
例如,關於注冊轉移如何進行的問題。例如,實體副本仍將注冊在原始所有者的帳戶下。
(1) “版權耗盡原則限製了版權所有者控製其作品分發的普遍權利。一旦在版權持有人的同意下出售了作品的副本,則該權利即被認為‘耗盡’——這意味著購買者可以自由轉售該副本,並且權利所有者無權反對。”(來自 Lexology.com)
轉售者在轉售後無法訪問或玩遊戲
發行商會在用戶協議中加入不可轉讓條款,但該裁決否決了歐盟成員國中的此類限製。雖然消費者獲得了轉售的權利,但限製在於出售數字遊戲的人不能繼續玩它。
歐盟法院指出:“獲得計算機程序有形或無形副本的原始獲得者,其版權持有者的發行權已告耗盡,必須在轉售時使其下載到自己計算機上的副本不可用。如果他繼續使用它,他將侵犯版權持有者對其計算機程序的獨家複製權。”
允許為程序使用而進行必要的副本複製
關於複製權,法院澄清說,雖然獨家發行權已告耗盡,但獨家複製權仍然存在,但它“受合法獲得者使用所需複製的限製”。這些規則還允許製作使用程序所需的目的副本,並且任何合同都不能阻止這一點。
“在這種情況下,法院的答複是,任何隨後獲得副本的獲得者,其版權持有者的發行權已告耗盡,都構成此類合法獲得者。因此,他可以將第一獲得者賣給他的副本下載到他的計算機上。這種下載必須被視為對計算機程序的複製,這是使新獲得者能夠根據其預期目的使用該程序所必需的。”(來自《歐盟版權法:評論》(艾加知識產權法係列評論)第二版)
對備份副本銷售的限製
值得注意的是,法院裁定不得轉售備份副本。合法獲得者被限製轉售計算機程序的備份副本。
“計算機程序的合法獲得者不能轉售程序的備份副本。”這是歐盟法院 (CJEU) 在 Aleksandrs Ranks & Jurijs Vasilevics v. Microsoft Corp. 案件中的說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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